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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章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方针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瓶标委)是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标准技术管理司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瓶标委业务专用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颁发。

第三条 瓶标委是全国性的从事气瓶标准化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气瓶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具体承担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使用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并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负责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及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根据需要,瓶标委可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本专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及标准案例,作为参考性的技术规则。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标准送审稿等的审查工作,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八条 调查、收集和分析对已颁布标准的意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实施状况的报告。并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做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58等)及各国气瓶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对通报的国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等。

第十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委托,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有义务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检验、市场监督与合格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的相关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瓶标委可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本专业范围内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评审等工作,也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符合性评审和安全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瓶标委由从事气瓶的设计、制造、监督、检验、经销、使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代表政府、制造商、用户和其他方面的委员比例应基本保持平衡。瓶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六条 瓶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瓶标委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负责瓶标委的全面工作,指导瓶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应建立制度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所有重要决议,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瓶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瓶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顾问应是本专业范围内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资深专家,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荐或由委员推荐,由秘书处提名报主任委员批准聘任。顾问无表决权,但应列席全体委员大会,有权获得瓶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顾问有义务接受瓶标委及秘书处的咨询,并就委员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程序审查和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承担部分具体工作。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顾问职责的,应提出上面申请,由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改聘。

第十七条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

委员由热心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瓶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推荐人选,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提名、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在瓶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瓶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瓶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委员应积极参加瓶标委的工作,对不能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瓶标委标准审查,或经常不能参加瓶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瓶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瓶标委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在瓶标委内不享有表决权,但对瓶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瓶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单位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单位委员应以气瓶制造商为主,其他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和监督和检验机构等也可提出申请。单位委员派法人代表或技术总负责人或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与瓶标委保持联系。根据瓶标委会议内容,可适当邀请部分单位委员列席瓶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标准起草组,并为标准试验验证工作提供支持。单位委员代表应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审查确定,报主任委员批准聘任。

第二十条 瓶标委可设通信成员。通信成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瓶标委秘书处审查批准,名额不限。

    通信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瓶标委的会议,可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信成员有权获得瓶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应向瓶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瓶标委秘书处设在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委派专职秘书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瓶标委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报批以及与分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瓶标委可提出建立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提案。分委会的委员构成、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有关文件,由分委会提出,经瓶标委审查同意后,由瓶标委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审核批准和聘任。

“分委会”是瓶标委下设的一级工作组织,应遵守本章程并接受瓶标委的领导,负责瓶标委授权的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分委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方向、标准计划等建议,经瓶标委同意后,纳入瓶标委的统一计划,由 “分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分委会”的主任委员,由瓶标委委员或特聘顾问担任,瓶标委派联络秘书负责与“分委会”联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分委会”下设秘书处。“分委会”的印章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颁发。 “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受瓶标委委托负责管理秘书处的行政工作,委派秘书长及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瓶标委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对负责归口的标准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标准的制、修订,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会”可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归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专项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对综合性标准,由瓶标委协调各“分委会”的工作,或委派专人代表瓶标委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在审查标准和讨论工作时,可以自由申述见解,并可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索取和借阅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参加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技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试验、检测、研究、技术咨询与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时回复标准函审意见和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其它征询性函件。

第三十二条 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要事先请假。

第三十三条 认真、按时完成技术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瓶标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分别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瓶标委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并督促、检查、了解标准工作组或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工作进展及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瓶标委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瓶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全体委员审查(会审或函审)。

瓶标委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其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标准需经瓶标委全体委员表决,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方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秘书处须根据有关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综合分析修改后,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瓶标委秘书处。

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瓶标委秘书处进行标准格式复核、秘书长(或者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完成后的标准报批稿方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批准发布。

第四十条 受瓶标委的委托,“分委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的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审查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分委会”审查通过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应送瓶标委秘书处,并按上述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瓶标委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或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由瓶标委报批的标准,其批准发布后的解释权归属瓶标委,或委托相应的分委会解释。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瓶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收入;

5)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瓶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稿费、翻译费及出版发行费;

3)标准制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及人员费用。

第四十四条 瓶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瓶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瓶标委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下拨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瓶标委及其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工作总结、讨论部署工作计划,报告标准补助费的使用情况等;瓶标委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必要时请“分委会”负责人参加,对瓶标委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瓶标委工作开展和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及进度,对全体委员(含单位委员)提出下列要求:

1)全体委员应积极参加瓶标委的工作,按时参加瓶标委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同意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改聘。

2)要求委员返回的结论性意见,应按时返回。凡两次无故不返回意见者,由秘书处发给“劝请注意”通知,三次不返回意见又不说明原因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同意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改聘。

第四十七条 瓶标委的英文全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of Standardization on Gas Cylinders,英文缩写为“TCGC”。

第四十八条 瓶标委的代号为SAC/TC31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瓶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